咸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索引号 : 764137824/2019-0418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单位: 咸宁市国资委
名       称: 咸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发布日期: 2019年02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2-27
目录
一、机构设置
二、主要工作职责
三、2018年全市国资监管工作总结
四、2019年部门预算收支简要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二)“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六、名词解释
根据咸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批复2019年部门预算的通知》(咸财预发[2019]25号)的要求,现将咸宁市国资委部门预算信息情况说明如下:
一、机构设置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财务监督与企业分配科、改革改组科、产权管理与监事会工作科、综合发展科。
人员编制情况:机关行政编制为23名,工勤编制为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总经济师1名,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2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1名,副调研员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科员2名,以钱养事人员1名。退休人员20名,机关遗属补助人员2名。
二、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级国有经营性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组织年度和任期的业绩考核,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全市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四)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管理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负责向所监管企业委派外部董事、监事会成员,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外部董事、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研究拟订国有股权管理办法,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汇总,并负责执行。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审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加强对全市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和管理。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节能减排、信访维稳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地方性管理制度;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依法对县(市、区)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负责党的关系归口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省在咸企业和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群团工作。
(十)协助管理党的关系归口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省在咸企业和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
(十一)协助市纪委抓好党的关系归口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省在咸企业以及所监管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二)为规模以上企业提供 “ 直通车 ” 服务。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2018年全市国资监管工作总结
2018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国资委的具体指导下,市国资委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以及咸宁市委五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年度绩效管理目标,按照“以科学监管促进全面改革、以企业发展倒逼服务质量、以党建先导保障全盘工作”的思路,稳中求进,履职尽责,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国资国企改革工作取得了新成效,国有经济保持了稳走向好的态势。
四、2019年部门预算收支简要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2019年部门预算收入707.46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较2018年预算收入669.74万元增加37.72万元,增长5.63%。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20.01万元,社保基金162.45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25万元。
2019年部门预算总支出707.46万元。较2018年预算支出669.74万元增加37.72万元,增长5.63%。按经济分类划分:人员支出561.55万元,标准公用支出78.25万元,专项业务费35万元,公共服务项目25万元,不可预见费7.66万元。
按功能科目划分: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4.28万元,其中养老保险支出38.77万元,职业年金15.51万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584.34万元。
机关行政运行经费541.68万元,其他国有资产监管支出42.6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0.52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33.01万元,提租补贴7.51万元;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25万元。
(二)“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9年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总数13.5万元,比2018年预算10.8万元增加2.7万元,同比增长2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无变化;公务接待费8.7万元,比2018年增加2.7万元,同比增长45%;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8万元,与2018年持平。经费较2018年有所增长是由于我委业务范围增大,所需经费预算有小幅度增加。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申报均为一般公共预算,主要包括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合计金额25.1万元。较2018年25.95万元减少0.85万元,同比下降3.28%,主要是由于2019年严格控制采购。
六、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有关事项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事业、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其他生活救助、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用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单位基本支出中用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安排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和日常公用经费(单位用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会议费、差旅费等)。
(五)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用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
(六)“三公”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咸宁市国资委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