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国资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索引号 : 764137824/2019-04941 文       号 : 咸国资文〔2016〕87号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管 发文单位: 咸宁市国资委
名       称: 咸宁市国资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 2019年06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6-19 10:11
咸国资文〔2016〕87号
关于公布《咸宁市国资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及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向管资本为主的转变,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决定,现将《咸宁市国资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及工作流程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国资委
2016年12月16日
咸宁市国资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 类别 | 监管事项 | 子项 | 承包科室 | 法律依据具体条文 | 责任事项 | 报送资料 |
1 | 核准(备案) | 信息公开事项 | 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核准 | 办公室 | 《市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企业运营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咸国资文〔2016〕40号)第一条 | 1.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求补齐; 2.对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信息,依据程序予以公开; 3.负责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信息公开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 | 1、申请予以公开的报告; 2、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2 | 决定 | 企业董、监、高管理事项 | 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出资企业负责人 | 人事科、 监督管理科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1.根据有关规定,对拟任职位对象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 2.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拟任免的企业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决定。需报市委组织部任前备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3.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经审批拟任用的人选进行公示; 4.制发企业负责人任免或建议任免文件。 | 1.相关企业负责人拟任人选建议的请示及确认文件; 2.相关任免材料。 |
3 | 备案 | 投资管理事项 | 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备案 | 综合发展科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咸宁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 1.对企业申请备案报告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求企业补齐; 2.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论证; 3.出具备案审查意见; 4.了解企业项目实施情况,指导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 1.申请备案的报告; 2.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专家论证的投资项目还需提供论证结论和专家名单及其签名复印件; 3.企业董事会决议; 4.法律意见书。 |
4 | 审批 | 设立新企业 | 改革改组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 1.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求企业补齐; 2.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3.对新设企业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报市政府审批; 4.根据市政府或委主任办公会审议意见,出具批复文件。 | 1、请示; 2、新设企业方案; 3、相关会议纪要; 4、需要的其他材料。 | |
5 | 企业增减注册资本 |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第八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一条 | 1.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求企业补齐; 2.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3.在审核的基础上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出具批复文件。 | 1.请示; 2.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金方案以及作价依据; 4.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报告; 5.法律意见书; 6.需要的其他材料 | |||
6 | 改革管理事项 | 企业改制: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破产、解散等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60号) | 1.受理企业改制重组立项申请,对材料不齐的,要求企业补齐,并按程序提出审核意见; 2.对批准进行改制重组的企业,指导企业与市国资委相关处室衔接,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 3.制定企业改制重组方案,或委托中介机构或是改制重组企业制订; 4.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初审,指导企业修改完善改制重组方案; 5.对改制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报市政府审批; 6.根据市政府或委主任办公会审议意见,出具批复文件。 | 1.请示; 2.企业改制(合并、分立、重组、破产、解散)方案,包括改制的必要性、改制形式、国有资产处置办法、企业债权债务的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的股权设置及法人治理结构等; 3.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 5.改制方案涉及土地处置方案、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6.法律意见书。 | ||
7 | 章程管理事项 | 公司章程制定、修改 |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条 | 1.委托出资企业董事会拟定《公司章程》(草案)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对企业报送的章程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3.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批,重要事项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4.根据委主任办公会或委领导审议意见出具批复文件。 | 1.请示; 2.章程修改草案; 3.关于章程修改情况的说明; 4.董事会关于公司章程修改案的决议; 5.法律意见书; 6.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8 | 财务预决算管理事项 | 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 统评分配科 |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六条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1.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求企业补齐; 2.对企业申报的预算和决算进行审核; 3.出具批复文件。 | 1.请示; 2.财务预算报表/决算报表; 3.财务报告相关附件; 4.要求披露的其他资料。 | |
9 | 经营业绩考核和负责人薪酬管理事项 | 企业股权激励方案审批 |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1.对企业开展股权激励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议意见; 2.对经审核同意开展股权激励的,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求企业补齐; 3.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初审,指导企业修改完善方案; 4.对股权激励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报市政府审批; 5.根据市政府或委主任办公会审议意见,出具批复文件。 | 1.请示; 2.企业股权激励方案,应包括企业具备实施股权激励条件情况的说明、企业近期审计及资产评估报告、股权激励计划办法及说明、股权激励配套措施、股权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等; 3.企业董事会决议; 4.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关于股权激励方案的决议; 5.法律意见书。 | ||
10 | 年金方案审批 |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 | 1.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求企业补齐; 2.对出资企业报送的年金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出具批复文件; 3.督促企业将批复方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4.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年金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请示; 2.出资企业年金方案; 3.出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书面决议; 4.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11 | 决定 | 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七条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 1、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求企业补齐; 2、对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并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3、将审定的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下达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 4、对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测。 | 1.请示; 2.考核期内目标完成情况总结分析报告; 3.经营业绩责任书及考核目标建议值; 4.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 5.存在重大对外担保、未决诉讼可能影响考核结果的,应附法律意见书; 6.派驻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 | ||
12 | 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 产权管理科 | 《公司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1.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对报送的预算收入进行审核; 2.汇总编报出资企业收入预算建议草案; 3.审核企业申报的应交国有资本收益; 4.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 1.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2.预算计划编制说明; 3.经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资料。 | ||
13 | 审核 |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审核 | 统评分配科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咸宁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 1.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求企业补齐; 2.对企业正职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方案进行审核,并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决定; 3.向企业下达确定企业正职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方案的通知; 4.对其他负责人的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方案予以备案; 5.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不定期的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 1、请示; 2、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方案; 3、相关会议纪要; 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
14 | 审批 | 清产核资管理事项 | 清产核资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9月9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令第1号) 《湖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鄂国资统评〔2004〕108号)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 | 1.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求企业补齐; 2.对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批复文件; 3.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 4.督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的批复调帐,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 1.请示; 2.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3.所聘社会中介机构名单和资质情况; 4.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
15 | 备案 | 投资报告管理事项 | 年度和年中投资计划备案 | 综合发展科 |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三十一条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1.指导企业开展年度和年中投资计划编制工作; 2.对企业申请备案报告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要求企业补齐; 3.对企业年度和年中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必要的时候组织专家论证。 | 1.申请备案的报告; 2.上年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报告; 3.本年度投资计划; 4.企业董事会关于年度投资计划的决议;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16 | 审核 | 一般产权管理事项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产权管理科 | 《湖北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鄂国资规〔2012〕8号 | 1.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求企业补齐; 2.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退回补齐; 3.负责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 1、请示; 2、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合规性资料目录; 3、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17 | 审批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 1.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求企业补齐; 2.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3.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出具批复文件; 4.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 1.请示; 2.相关经济行为的决策文件; 3.相关经济行为的可行性报告; 4.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和产权登记表/证; 5.包含产权/资产价格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及核准(备案)的文件; 6.经济行为双方的有关协议; 7.涉及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方案; 8.相关经济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9.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18 | 核准(备案) | 国有资产评估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005年第12号令)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产权〔2006〕256号)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1.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求企业补齐; 2.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或出具备案表; 3.负责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 | 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文件; 2.核准(备案)申请表; 3.与评估目的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 5.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及附件; 6.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7.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8.其他有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