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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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资产)转让审批服务指南

索引号 : 764137824/2021-19312 文       号 :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政府国资委

名       称: 企业国有产权(资产)转让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一、适用范围

由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由咸宁市人民政府授权监管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

二、事项类别

审批事项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咸宁市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四、受理机构

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管理科

五、决定机构

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六、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企业国有产权(资产)转让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企业国有产权(资产)转让行为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3.企业国有产权(资产)转让行为能够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二)不予批准的条件

企业国有产权(资产)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不能出具相关佐证资料。

七、申办材料

(一)一般性资料:

1.请示文件。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2.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3.有关事项的说明;

4.转让方案;

5.国有产权登记证(表);

6.市国资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产权应提供的资料:

1.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2.产权转让方案;

3.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资产)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5.产权转让协议;

6.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7.产权(资产)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8.其他必要的文件。

八、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综合窗口将申请材料转到业务科室办理。

九、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流程

1.受理

企业根据经济行为,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向窗口报送申请文件。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能当场确认的应当场受理;对不能当场确认的,应及时与申请人和业务科室进行沟通,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2.审核:窗口将受理事项转给业务科室,业务科室根据相关规定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查,并就经济行为进行研究。

3.备案核准: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转让的批复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出具书面说明。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经由现场取件

十三、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综合窗口

(二)电话咨询

0715—8239619,8239591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综合窗口

(二)电话监督投诉

0715-8126539;0715-81265615

十五、地址和时间

地址:咸宁市咸安区双鹤路18号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综合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现场查询

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综合窗口

(二)电话查询

0715-8126539;0715-81265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