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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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核准)服务指南

索引号 : 764137824/2021-19328 文       号 :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政府国资委

名       称: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核准)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一、适用范围

由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由咸宁市人民政府授权监管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

二、事项类别

备案事项

三、设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12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产权〔2006〕256号)

《咸宁市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四、受理机构

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管理科

五、决定机构

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六、办理条件

(一)准予备案的条件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真实、准确;

3.企业经济行为取得许可。

(二)不予批准的条件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程序不合规,评估报告不能客观、真实、准确反映标的物价值,企业经济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没有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七、申办材料

1.申请文件

2.评估委托协议

3.评估报告及相附件

4.备案表

八、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综合窗口将申请材料转到业务科室办理。

九、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流程

1.受理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能当场确认的应当场受理;对不能当场确认的,应及时与申请人和业务科室进行沟通,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2.审核:窗口将受理事项转给业务科室,业务科室根据相关规定召开专家评审会,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论证。

3.备案核准:符合条件的,在资产评估备案(核准)表上加盖资产评估备案专用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核准),并出具书面说明。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和沟通时间不算在时限内。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经由现场取件

十三、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综合窗口

(二)电话咨询

0715—8239619,8239591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综合窗口

(二)电话监督投诉

0715-8126539;0715-81265615

十五、地址和时间

地址:咸宁市咸安区双鹤路18号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综合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现场查询

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综合窗口

(二)电话查询

0715-8126539;0715-81265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