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建立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共渡难关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情况举报机制公告
索引号 : 764137824/2022-20673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国有资产监管 发文单位: 咸宁市政府国资委
名       称: 咸宁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建立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共渡难关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情况举报机制公告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年08月28日
市直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为全面掌握我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落实的短板,咸宁市政府国资委决定建立帮扶政策落实情况举报受理机制。
一、举报受理渠道
建立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落实情况举报受理机制,确定专职联络员负责,同时开通“电话、电子邮件、现场陈述”3种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0715-8239619 0715-8239591
举报邮箱:417398928@qq.com
来访地址:咸宁市温泉贺胜路87号
二、举报受理内容
对市属国有企业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租赁国有经营性用房实行“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的政策不到位和减免政策未落实到实际经营户等情况。
举报受理的内容主要依据以下文件:
1.《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20]12号 );
2.《咸宁市国资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咸国资文[2020]5号);
3.《咸宁市市场监管局等9部门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力度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实施意见》(咸市监联[2020]12号)。
三、相关要求
(一)举报人在进行问题举报时,要尽量提供相关线索材料。如果举报人无法提供有效线索,对所举报的问题无法开展核查工作的,将视为无效举报,不予受理。
(二)举报人应实名举报。
(三)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监督举报工作,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同时,举报人应当按照举报渠道合理反映诉求和事项,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如果出现举报人恶意诽谤、诬陷他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一经查实,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