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 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764137824/2023-35293 文       号 : 咸国资文〔2023〕71 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国有资产监管 发文单位: 咸宁市政府国资委
名       称: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 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22日
市出资企业: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7次(2023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政府国资委
2023年11月22日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引导和规范出资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规定,结合咸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第四条市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二)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三)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四)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五)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对投资风险进行提示;
(六)指导监督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和专项审计;
(七)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投资监管体系,依法制定并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
(二)编制并实施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库;
(三)制定本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四)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法律风险评估;
(五)开展投资统计、分析和后评价等工作;
(六)加强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项目成功率和收益;
(七)其他法定职责。
第六条 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
第二章 投资管理体系建设
第七条 企业投资活动的集体决策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载明会议议定事项和表决情况、企业法律顾问发表意见情况。
企业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与研究,在投资前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合法合规论证,出具法律意见。重点投资项目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聘请专家进行评审论证,专家评审未通过或者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第八条市政府国资委督促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信息化管理;
(五)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六)投资风险管控;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者退出;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
(十一)其他应纳入投资制度的内容。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市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问题,督促企业整改,不断完善制度。
第九条市政府国资委建立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动态调整。企业应当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在市政府国资委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制定本企业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经企业董事会通过后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企业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之内的投资项目。
第三章投资事前规范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在计划投资总额内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投资项目及其投资额;在计划投资总额外需要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企业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第十二条 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政府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当根据市政府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或者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应当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企业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投资行为应当向市政府报告。
净资产50亿元以上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投资额占净资产0.2%(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净资产50亿元以下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投资额占净资产0.1%(500万元)以上,且投资额达到500万元的投资项目;对外股权投资额度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在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后15日内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备案的项目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备案的报告;
(二)企业投资决策机构决议或者会议记录等项目决策相关材料;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风险防控等报告,进行专家论证的投资项目还需提供论证结论和专家名单及其签名复印件;
(四)法律意见书;
(五)股权投资项目涉及的尽职调查报告、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专业报告;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四条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二级公司投资行为的监管,
未纳入备案范围的小微投资行为企业应当自决策程序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并依法在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四章 投资事中监测
第十五条市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情况进行监测分析,重点监测企业下列投资事项:
(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
(二)在建重点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三)企业非主业投资情况;
(四)资产负债率超过重点控制线的企业的投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市政府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实地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
第十七条市政府国资委在监测和实地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提示。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政府国资委。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每季度将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市政府国资委对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或者随机抽查。
第五章 投资事后评价
第二十条 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次年3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点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督促企业整改后评价报告反映的问题。
后评价项目选择综合考虑投资领域、投资额度、相关方面评价等因素确定,重点选择风险高、投资额大、审计有负面结论的投资项目。
后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及项目决策、实施、投后管理、投资效益、评价结果等相关情况。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国资委结合企业项目后评价工作情况,对参与企业后评价业务的第三方咨询机构执业操守和水平进行分析,建立相应的黑名单机制和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机制,推动第三方咨询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国资委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向企业通报审计结果,督促企业整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五条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进行全面尽职调查,从业务、财务和法律等方面对投资项目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摸清投资标的的真实状况。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企业投资活动要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咸国资文〔2022〕5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违反本办法或者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政府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金融、文化等企业的投资行为,中央、省、市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