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强化责任意识 激发担当精神——解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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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年09月10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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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党中央印发新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距2016年7月《条例》实施刚满3年,为何要启动修订?新修订《条例》有何亮点?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条例》起草组有关负责同志。
坚持和加强党对问责工作的统一领导,进一步压实各级党组织开展问责工作的政治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成就,党风政风明显好转,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巩固发展。2016年7月实施的《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了全面部署,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励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党中央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党和人民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新修订的《条例》开宗明义,在第一条就强调立规目的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条例》第二条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强调问责工作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体现问责工作的政治性。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需要各级党组织来具体落实。为此,《条例》进一步细化各级党组织开展问责工作的职责,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为了强化上级党组织对问责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条例》明确了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等有关事项应当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情形;同时规定,对于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该负责同志表示,新修订《条例》通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强化政治担当、主动积极作为,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落地,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好。
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进一步丰富细化问责情形
党的十九大提出,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新修订《条例》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对问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吸收在实践中形成的新经验,提炼对于问责工作规律的新认识,充分体现把“严”的要求长期坚持下去,进一步丰富细化问责情形,提出更高更严标准。
《条例》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其中,对原先党的建设缺失情形进行拓展,对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情形进行细化,规定为6大类: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党组织软弱涣散;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等。
新修订《条例》还针对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加了两大类问责情形:一类是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一类是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
此外,对于党的领导弱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责情形,新修订《条例》也根据形势任务和实践发展进行了修改完善。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精准问责,提高问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条例》实施3年来,问责持续深入、内容和方式不断创新,为完善问责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实践中也出现了问责不到位、程序不规范、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影响了问责工作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其中,既有问责不严、避重就轻的问题,也有问责泛化、简单粗暴的问题;既有问责程序不够规范的问题,也有问责尺度把握不一的问题;既有简单问责下级代替自己整改落实的问题,也有以追究直接责任代替追究领导责任的问题;既有不敢担当、不愿负责等没有根除的老问题,也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不断凸显的新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新修订《条例》坚持对症下药,完善问责机制,查堵偏差漏洞,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着眼于分清责任、严肃问责,在问责原则中增加了“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等内容。为防止问责虚化,新修订《条例》还规定,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并强调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据介绍,起草组在调研中发现,缺乏对问责程序的详细规定,是导致问责泛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此次修订《条例》增加了对问责程序的具体规定,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予以全面规范,规定启动问责调查和作出问责决定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问责事实材料应当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调查结束后应当集体研究形成调查报告,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强调问责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条例》明确了问责对象申诉的权利及程序,规定对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的,及时予以纠正;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该负责同志表示,修订旨在努力做到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既强化责任担当,又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问责的目的不是将问责对象一棍子打死,而是为了更好地推进党的各项事业。如何体现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坚持原则、严格问责,推动责任落实,又区别情况、分类处理?
对此,新修订《条例》作出了相关规定:一方面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该是谁的责任就问谁的责任,该追究到哪一级的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问到什么程度就问到什么程度,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问责方式,特别强调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另一方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精准把握政策,区分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对于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情形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对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等情形,则规定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为激励被问责干部继续奋发作为,新修订《条例》专门规定,要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条例》树立了鲜明的干事创业导向,通过精准规范问责促进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形成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该负责同志表示,“下一步,我们将抓好新修订《条例》的贯彻执行、跟踪调研,规范和完善问责工作,更好发挥问责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记者 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