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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出资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政策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政府国资委 解读单位: 咸宁市政府国资委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5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关于市出资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关于市出资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健全国有企业市场化经营机制、提高国有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指导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灵活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机制,按照咸宁市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有关工作要求,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印发了市出资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咸国资财监202415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2024315日起实施,现对《操作指引》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国有企业市场化经营机制、提高国有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1年印发《“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指导符合条件的国有“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率先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实践2022年11月省政府国资委印发了《省属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鄂国资考分[2022]85号),在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省属企业及子企业中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市政府国资委作为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在咸宁市属出资企业落地落实配套文件的制定部门,积极学习政策规定,结合咸宁市实际起草市属出资企业操作指引,通过专题座谈和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形成现在的《操作指引》。

二、 制定原则

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遵循依法公正、战略引领、市场导向、增量激励、试点先行和强化监督六大原则。

、主要内容

《操作指引》包括基本概念和应用原则、适用条件和工作职责、基本操作流程、确定激励对象相关环节操作要点、设定目标利润相关环节操作要点、确定超额利润分享额相关环节操作要点、实施兑现相关环节操作要点、监督管理相关环节操作要点共八章。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概念和应用原则

1.基本概念。本操作指引所称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是指企业综合考虑战略规划、业绩考核指标、历史经营数据和本行业平均利润水平,合理设定目标利润,并以企业实际利润超出目标利润的部分作为超额利润,按约定比例提取超额利润分享额,分配给激励对象的一种中长期激励方式。

2.遵循的原则。

()适用条件和工作职责

1.适用条件。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企业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子企业。

(2)企业已成立3年及以上。

(3)企业战略清晰,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

(4)《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制定当年已实现利润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5)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完善,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建立了符合市场化要求的劳动、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全员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健全。

(6)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7)近三年没有发生收入分配重大违规情形,以前年度超提、超发工资已全部处理完毕。

(8)负责审批的单位认为其他应予考虑的条件。

2.工作职责。市属国有一级企业要对下属各级子企业进行功能分类(市场竞争、功能保障类、金融服务类)稳慎开展超额利润分享机制试点。按照先申报,后批准原则,确定实施企业和激励对象。

()基本操作流程

《操作指引》企业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一般应履行制定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兑现方案》实施兑现基本操作流程

()确定激励对象相关环节操作要点

激励对象一般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重要影响的管理、技术、营销、业务等核心骨干人才,且一般每一期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

()设定目标利润相关环节操作要点

企业在设定目标利润时年度目标利润原则上不低于以下利润水平的高者:

(1)企业的利润考核目标。

(2)按照企业上一年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

(3)企业近三年平均利润。

(4)按照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

()确定超额利润分享额相关环节操作要点

《操作指引》中确定超额利润分享额有二个环节,一是确定超额利润。年度超额利润为企业当年实际利润与目标利润的差额。二是确定分享比例。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额一般不超过超额利润的30%。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经营班子)岗位合计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分享比例一般不超过超额利润分享额的30%,其他额度应根据岗位贡献系数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配给核心骨干人才,重点向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和关键科研岗位倾斜。

(七)实施兑现相关环节操作要点

《操作指引》中规定了超额利润分享的兑现方式、激励对象不再参与超额利润分享兑现的条件和《超额利润分享方案》终止的条件,并对激励对象因客观原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超额利润分享兑现方式作出规定。

()监督管理相关环节操作要点

企业应建立健全对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监督体系,党组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纪检监察、巡视巡察、财务、审计等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工作。

对于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企业,如经查实存在兑现年度故意违反会计政策或财务制度、弄虛作假等行为的,除应及时终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外,还应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相关人员已兑现的超额利润分享所得予以追索扣回,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相关文件:市属国有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