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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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市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商务招待管理,根据《湖北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国资考分〔2025〕35号)、《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咸国资文〔2023〕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或“市属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商务招待,是指企业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战略投资者、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等外部利益相关方所发生的必要的招待支出。主要包括商务招待、接待用车、住宿、赠送纪念品等。
第四条 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各级子企业工作人员到其他国有企业(含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进行商务谈判或商务合作产生的业务招待,按商务招待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招待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商务招待活动主要内容。
(一)因商业洽谈、签约、合作交流等确需安排的商务招待。
(二)为保障重要商务活动顺利开展,确需安排的车辆、住宿等。
(三)因商务合作需要赠送纪念品。
(四)确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工作餐(参照党政机关相关标准执行)。
第六条 商务招待标准。
(一)招待标准(含酒水、饮料):市级领导出面招待的费用(含酒水饮料)标准控制在每次人均400元以内,其他控制在每次人均300元以内。
(二)陪餐人数:招待对象在5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可对等;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招待对象人数的二分之一。
(三)酒水管理:不得提供每500毫升白酒、每750毫升红酒售价超过300元的高档酒水。
(四)招待场所:市属企业开展商务宴请,原则上安排在企业内部或者定点饭店、宾馆。
第七条 纪念品标准。企业因商务招待活动需赠送纪念品的,应当建立纪念品管理制度,规范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实行纪念品清单管理,如实反映纪念品赠送对象等情况。赠送纪念品应当节约从简,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或体现地域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纪念品标准原则上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单次商务招待只能赠送纪念品1次。
第八条 接待用车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调配、规范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第九条商务招待住宿标准。
(一)确需安排住宿的,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一般均应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对特别重要的人员可安排普通套间。
特别重要人员是指重要合作企业的最高决策层核心成员或对商务洽谈具有极端重大、关键甚至决定性影响的人员。
(二)单间和标准间价格标准上限为每天480元、普通套间价格标准上限为每天800元。
第十条 市属企业在商务招待时,除上述要求外,还需严格遵守负面清单有关要求(附件1)。
第三章 预算与执行
第十一条 商务招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实行预算管理,合理控制预算总额。
第十二条 商务招待实行事前审批制度。
商务招待活动必须履行事前审批程序,填写《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事前审批单》(附件2),可凭客商来函(含电子邮件等)、上级机关接待通知、经审批的电话记录等进行招待前的审批,原则上“无公函不接待”。
特殊情况下无法提前报批的,应以电话、信息、邮件等方式报告,并及时补办报批手续。商务招待活动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如实填写商务招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第十三条 商务招待应当严格执行清单制度,填写《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清单》(附件3),内容包括执行对象、陪餐人员、费用明细等情况。
第十四条 商务招待的报销管理
商务招待费用报销应“一事一结”,报销时须提供:1.经批准的《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事前审批单》《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清单》;2.合规的原始发票(需注明消费明细,如菜品、酒水名称及数量);3.消费清单(POS签购单、菜单、酒水单等);4.必要的说明材料(如接待方案、活动通知、签到表等);5.赠送纪念品的,需提供签收证明。
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核报销凭证的合规性、完整性及与审批单的一致性,对不符合规定或超标准、超范围支出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企业要根据商务活动内容和接待对象情况,分级分档确定商务招待、接待用车、住宿、赠送纪念品及其他商务招待活动的标准。对商务招待过程中无法执行相关制度标准的特殊情况,企业需进一步明确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原则上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做好集团内部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市属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招待应当符合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规定。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切实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审批、报销、检查等关键环节,加强内部监督,要发挥企业审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
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履行日常管理职责的机构加强对市属企业商务招待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形成企业内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合力。
第十八条 商务招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增加商务招待活动内容;
(二)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
(三)虚报来访人数、天数等,套取接待经费;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经费;
(五)报销因私接待费用和个人消费费用;
(六)向所出资企业等摊派或转嫁接待费用;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完善监管企业的商务招待管理制度,不得简单执行本规定的各项标准上限,同时要加强对监管企业制度建设的指导监督,确保逐级落实主体责任。
市属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可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经营规模和管理实际,制定具体的细化标准、流程和审批权限,同时加强对子公司相关工作的监管。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咸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此前市政府国资委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负面清单
2.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事前审批单
3.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清单
附件1
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负面清单
一、商务招待负面清单
(一)开展商务招待严禁讲排场、杜绝奢侈浪费,不得安排私人会所及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高消费场所。
(二)商务招待不得提供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高档酒水,严禁私自带酒。
(三)市属企业之间同城不得吃请。
(四)同一市属企业内部的商务招待活动应本着内外有别、朴素节约的原则开展,不得进行商务招待。
二、商务招待对象负面清单
(五)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市属企业集团总部指市政府国资委和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和比照上述企业管理的企业总部。
(六)对于已和市属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的中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不予商务招待,洽谈新合作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与业务内容确定。
三、商务招待规范管理负面清单
(七)严禁赠送现金、购物卡、会员卡、商业预付卡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以及名贵土特产等。
(八)开展商务招待活动严禁变相旅游,确需参观本地免费景点或观看本地特色演出的,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本集团范围内业务考察除外。
(九)不得安排超商务招待范围的接待,不得以商务招待名义进行公务接待。
(十)不得安排超标准的商务招待,不得安排超规定陪餐人数的商务招待。
(十一)不得未经审批安排商务招待,不得安排无派出单位公函、电话记录等依据的接待。
(十二)不得通过虚列接待单位、人员或虚报人数等方式伪造公函、邀请函违规吃喝。
四、商务招待报销负面清单
(十三)不得报销“四要素”不齐的商务招待。“四要素”包括:财务票据、公函或经审批的电话记录、商务招待事前审批单和商务招待清单。其中,商务招待清单须附餐饮企业出具的点菜单。
(十四)不得将多次商务招待合并填入一张接待清单,做到接待清单一事一单。
(十五)严禁将大额接待费用拆分为小额发票报销或长期挂账。
(十六)严禁向下级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商务招待费用。
(十七)不得将商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十八)不得将违规接待费用转移到食堂开支。
附件2 | ||||||
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清单 | ||||||
企业名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
招待部门/ 经办人 | 招待 | |||||
招待时间 | 招待 | |||||
参加人员 | 来宾 人 | 公司陪同 人 | ||||
名单(或公文附后): | 名单: | |||||
用餐情况 | 时间 | 地点 | ||||
人数:总计人,其中来宾人、公司陪同人。 | ||||||
费用明细 | 菜肴 元、酒水 元(类型:白酒/红酒, | |||||
经办人 | 审核人 | |||||
分管领导意见 | ||||||
备注 |
附件3 | ||||
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事前审批表 | ||||
企业名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
经办部门/经办人 | ||||
来宾信息 | 单位 | |||
主宾姓名 | 职务 | |||
电话 | 来宾人数 | |||
用餐时间 | 用餐地点 | |||
陪餐领导 | 陪餐人数 | |||
用餐标准 | 人均 元(含酒水) | |||
金额合计 | 此金额为估算金额,以最终实际 | |||
申请部门意见 | 审核部门意见 | |||
分管领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