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 : 764137824/2022-45233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国有资产监管 发文单位: 咸宁市政府国资委
名       称: 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0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02日
委领导、机关各科室、市出资企业:
为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科学有效监管,建立科学有效国资监管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市政府国资委起草了《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请认真研究,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以正式文件于9月7日前书面反馈市政府国资委政策法规与综合发展科(邮箱:197749273@qq.com)。
附件: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咸宁市政府国资委
2022年9月2日
附件
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由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国有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章程规定,需向股东报告的重大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应由出资人(或股东会)决定、监管的事项。企业党建方面重大事项,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报告事项
第四条 企业重大报告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审批事项包括市政府、国资委审批事项和市国资委审核通过后请示市政府批准的事项。
第五条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的请示或报告;
(二)重大事项经过专家论证、经理办公会讨论、董事会决策、股东会决定等法定程序的内部决策文件;
(三)已签署的合同意见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四)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审计评估、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以及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的重大事项,应当同时提供相关的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报送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要求企业补齐。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为审批类事项:
(一)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章程制订或修改;
(二)企业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三)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行为,包括抵押、质押、为他人提供担保、发行公司债券等;
(四)企业捐赠、赞助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
(五)企业进入高风险市场,如进入股市、汇市、债市、期货及其它金融衍生产品市场;
(六)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权变更、国有股权转让、资产和债务的核销及处置;
(七)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资产整合、改制等;
(八)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包括国有股分红、国有资本转让收益等;
(九)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主营业务变更,包括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等;
(十)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选拔和聘用外部董事;
(十一)企业负责人、经理层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中长期激励实施方案。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第七条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经营计划;
(二)净资产在50亿以上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投资额占净资产0.2%以上的投资项目;净资产在50亿以下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投资额占净资产0.1%以上,且投资额达到500万的投资项目;对外股权投资额度达到500万以上的投资项目;
(三)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内部资产整合、调整;
(四)除重要子企业以外其他子企业改制重组;
(五)企业重大安全生产情况;
(六)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
(七)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八)企业职工董事的选任、更换;
(九)企业半年及年度总结报告;
(十)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情况;
(十一)企业重大法律纠纷;
(十二)企业部门负责人及子公司管理人员选任,更换;
(十三)其它需要向出资人报告的事项。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八条重大事项统一由企业(集团)负责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其中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按本规定应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或备案的,也应由企业(集团)统一上报。
第九条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报,企业应按规定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国资委。
审批事项应在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后5日内向市政府国资委请示。市政府国资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在集体决定做出后7日内予以批复。因需与相关部门协商的,可以适当延期,并将延期情况告知企业。
备案事项应在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后5日内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涉及企业重大紧急事项以及安全生产事项应立即报告。
第十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以及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市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市政府国资委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依据法定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第十一条 企业制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应在每年度3月10日前上报市政府国资委。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应及时将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报告市政府国资委。企业项目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除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以外还需要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市政府国资委对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
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全市国有经济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合理性审核是指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第十三条市政府国资委建立报告人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企业未按规定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报告虚假重大事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