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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管理规定》

来       源 : 咸宁市政府国资委 解读单位: 咸宁市政府国资委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02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解读】《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管理规定》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根据《湖北省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实施办法》“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事项报告指导”的要求,按照委党委会的工作部署,政策法规科对《咸宁市市属国有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

一、出台背景

原《规定》制定于2019年,有效期3年,现已超过最长有效期,为加强国资监管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咸宁实际,对《规定》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内容

原《规定》共五章十九条,修订后的《规定》共五章,十六条。新修订的《规定》第四条将重大报告事项修改为市政府审批事项、市国资委审批事项、备案事项和报告事项。第五条将报送材料进行了调整,与相关法律法规、权责清单要求报送的材料保持一致;第六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要求对需要市政府审批和向市政府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明确;第七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审批类重大事项进行了修改,删去了部分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第八条对备案类事项进行了修改,与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委权责清单的规定保持一致;第十一条根据权责清单的要求将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的时间调整为每年度3月10日前。将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报市政府审批调整为向市政府报告。增加了重大生产经营活动、重大投资行为、重要人事变动等需要报告市政府的事项。因相关法律规定大额捐赠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决定,但是没有明确具体金额,原《规定》中出资企业捐赠、赞助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需要市政府审核,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由市国资委审批,请党委会明确具体金额

三、征求意见情况

9月2日向委领导、市出资企业和机关各科室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汇报如下:办公室、党群科、产权科、城发集团无意见;高投集团未提出修改建议,视为无意见。采纳了改革科添加“出资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重大投资行为、重要人事变动除向市国资委报告以外还需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的建议。财监科提出了“建议与权责清单保持一致的意见”,市政府国资委权责清单于5月26日出台,省政府国资委权责清单于7月15日出台,根据委领导的批示精神,政策法规科目前正在对照省政府国资委权责清单核对市政府国资委权责清单,核对完毕后。政策法规科将适时开展市政府国资委权责清单修订工作,我们将依据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如上市公司相关事项,将不列入下次调整范围)。


相关文件: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