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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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 764137824/2020-05991 文       号 : 咸国资文〔2020〕19号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管 发文单位: 咸宁市国资委

名       称: 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年04月23日

各出资企业,委机关各科室:

《市国资委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已经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制定通报工作规则是贯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具体举措。各出资企业要高度重视,强化主体责任,认真做好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工作,进一步提升集团(公司)管控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实现高质量发展。

   咸宁市国资委   

2020年4月23日 

                        

市国资委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效开展对出资企业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的通报工作,发挥警示教育和惩戒震慑作用,强化整改落实工作,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通报是指市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对出资企业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在出资企业范围内予以批评、教育和警示的公文。

第三条 通报主要适用于出资企业发生以下情形:

(一)严重违反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以及省市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的;

(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或产生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在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形成重大风险隐患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在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形成重大风险隐患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恶意瞒报漏报谎报,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六)对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拒绝整改、敷衍整改、边改边犯或反复整改不到位的;

(七)在经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不当行为,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四条 市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出资企业存在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拟制通报稿,报经委主要领导审签后,统一编号,以市国资委函件的形式向各出资企业印发通报。

第五条 有关出资企业收到通报后,及时传达部署,企业主要领导人员、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分析通报事项产生的根源,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第六条 有关出资企业在收到通报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作情况及整改工作方案报送市国资委。

第七条 有关出资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立即纠正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有效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第八条 有关出资企业对照通报事项反映的重大缺陷和管理漏洞,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切实提升内控体系管控水平。

第九条 有关出资企业应当将通报事项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强化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整改工作跟踪检查力度,检验整改工作成效,确保整改工作落实落地。

第十条 对于通报事项涉及违反党规党纪、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有关出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通报事项,有关出资企业应当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有关出资企业对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后,要将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及人员处理情况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三条 各出资企业要从通报事项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主动开展对照检查,发现类似问题应当按照通报相关要求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将加强对出资企业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整改成效,推动企业不断完善内部管控机制。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将定期汇总分析通报所反映的出资企业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考评制度。对通报反映的问题纳入年度综合考评或专项检查范围并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拖延整改的出资企业,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事项,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部门。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解读)市国资委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