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764137824/2022-10247 文       号 : 咸国资文〔2022〕15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国有资产监管 发文单位: 咸宁市政府国资委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4月07日
各出资企业、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总体部署,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市属国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现将《咸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政府国资委
2022年4月7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履职,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政府国资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政府国资委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因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有关程序,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企业、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及程序
第四条 政府信息采集报送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和专人负责制度。机关各科室应指定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本科室的政府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重点采集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等方面的重大举措,及时按规定上报。
信息员采集的政府信息统一报送至委办公室,由委办公室负责整理、收集、统计、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 在公开信息前,各科室信息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拟公开的信息呈报分管领导把关,再报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由委办公室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重大信息须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公开。
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呈报领导集体讨论后决定是否公开。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委机关目标绩效考核,机关各科室每月报送政务信息不少于1篇,重点业务科室每月至少报送2篇。
各科室政务信息报送情况按照每季度一通报,每半年一汇总的形式进行考评,并将完成情况作为科室和个人年底评选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形式和机制
第七条 根据市政府国资委工作实际及需要公开信息事项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市政府国资委门户网站公开;
(二)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听证会公开;
(四)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公开信息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 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未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向市政府国资委申请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为主动公开信息:
(一)市政府国资委职能设置、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络方式、办事指南及其变动情况;
(二)市政府国资委领导班子分工及调整情况;
(三)市政府国资委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市政府国资委机关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经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以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等;
(五)市政府国资委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
(六)市政府国资委权责清单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以及清单动态调整情况;
(七)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及公开招聘有关情况;
(八)所出资企业整体运营和监管、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关联交易、产权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改革重组、公司治理结构及管理架构情况、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
(九)市政府国资委重要工作动态;
(十)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情况;
(十一)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十二)市政府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流程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向市政府国资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应该按照以下流程获取相关信息:
(一)申领及填写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在市政府国资委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市政府国资委网站下载。申请人对其身份信息或机构信用代码证信息、使用目的以及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其他有助于市政府国资委确定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也可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口头申请等法定方式向受理机关提出。
口头申请的,申请人应配合受理机关做好记录,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市政府国资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三)审查
受理申请时,应审核《申请表》有关内容,主要审核申请人身份、联系方式、申请信息名称、内容描述、获取信息用途等内容是否齐备,对于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受回执》。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市政府国资委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答复
对于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发布的,或者涉及第三方权益,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以及第三方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处理结果
属于可以公开的,出具《予以公开答复书》,并提供相应公开内容;
属于不予公开的,出具《不予公开答复书》,并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属于无法公开的,出具《无法提供答复书》,并告知无法公开的理由;
属于不予处理的,出具《不予处理答复书》,并告知不予处理的理由。
(六)收费标准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不得超过合理范围。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第六章 其他
市政府国资委各出资企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
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