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764137824/2023-00633 文       号 : 咸国资文〔2022〕64号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管;政务公开;审计 发文单位: 咸宁市政府国资委
名       称: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01月09日
市出资企业:
现将《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咸宁市政府国资委
2022年12月28日
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咸政办发〔2018〕50号),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内部审计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以内部审计监督方式,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评价企业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完善治理,提升价值,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向党组织、董事会负责和定期报告的工作机制,完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稳健发展。
第四条 咸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围绕深化企业改革,服务企业发展,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对出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健全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 企业建立健全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
党委(党组)领导内部审计工作,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委(党组)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督促落实。
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六条 企业董事会按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有关要求,可以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审计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纪要,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决定设置与企业类型、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资产规模等相匹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通过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明确其职责、权限及与企业其他部门的关系。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子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不具备条件的设立专职审计人员或明确专人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条 未建立董事会的子企业,相关决策机构应承担上述责任,原则上由主要负责人分管内部审计工作。
企业所属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子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由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采用集中管理或分级管理的方式合理设置内部审计组织体系,确保内部审计工作高效开展。
集中管理方式是指集团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统一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根据需要对下属各级企业派驻或委派内部审计人员。
分级管理方式是指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级企业分别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分级管理方式下,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下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强化审计计划、人力资源、技术交流、质量检查、信息沟通等的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制定本企业审计质量考评标准,推动审计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兑现、职业晋升、任职交流等挂钩,建立与其他业务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体系。
被审计对象原则上不得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绩效测评。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素质,具有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不断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以及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工作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遵守法律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落实国资监管工作要求,完成国企改革重点任务,以及管理、使用和运营国有资本情况等方面的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二)对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审计;
(三)组织开展企业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经营绩效、内控体系、风险管理、薪酬分配及履职待遇等方面的审计;
(四)组织开展企业重大决策、重大投资与建设、混合所有制改革、股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物资采购、工程招标等重要经济行为的审计;
(五)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所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对掌握重要资金决策权、分配权、管理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的主要领导人加大审计力度;
(六)组织开展高风险领域的审计监督,如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外汇、期货和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七)跟踪检查各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
(八)对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
(九)协调配合审计机关和市政府国资委实施的审计项目;
(十)其他需要进行审计、检查、评价的事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机构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机构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明确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审计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客观审慎看待审计发现的问题,实事求是作出审计结论。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定期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估,确保审计质量。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企业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内部管理要求,明确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等审计档案的归档、保存、调阅借用等的程序、方式、要求。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逐步建立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采用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提升内部审计的管理水平和审计效率。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企业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监事会、纪检监察、巡察、法务等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同时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整改问题清单和对账销号制度,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并提出处理和处罚建议。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结果包括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咨询活动结果及其整改情况等。企业董事会和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以充分利用。
企业在考核、任免、奖惩所属企业(部门)负责人工作中,应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加强总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统一管控,统一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标准、调配审计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
企业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事项,在向本级党组织及董事会报告的同时,应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二十九条企业以下事项应在规定时间报市政府国资委:
(一)内部审计重要制度及中长期规划在制发后的1个月内报送;
(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总结在次年3月底前报送;
(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重大风险、重大损失以及重大案件等情况及处理意见在形成意见的1个月内报送;
(四)市政府国资委、审计机关实施的各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方案及结果报告,按整改要求的时间报送;
(五)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审计结果运用等工作效能质量自我评价报告,在完成后的1个月内报送;
(六)集团公司及重要下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变更的,在相关人员变更后的1个月内报送;
(七)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统计报表、调查资料等,按要求的时间报送;
(八)其他报告事项。
第三十条市政府国资委对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指导和监督,主要包括:
(一)制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二)组织专项审计或指定审计任务;
(三)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检查和质量评价;
(四)组织内部审计业务交流;
(五)其他需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国资委指定的审计任务,企业列入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开展相应工作,按要求报送审计结果。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国资委对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检查、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监督整体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企业董事会等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推进内部审计制度机制建设,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市政府国资委依照相关规定,在有关考核评价中予以揭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各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