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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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政府国资委2023年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764137824/2023-26469 文       号 : 咸国资产权〔2023〕4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国有资产监管 发文单位: 咸宁市政府国资委

名       称: 关于印发《市政府国资委2023年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08日


属各出资企业,各县(市、区)国资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办发202254)精神,我委制定了《市政府国资委2023年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政府国资委

2023年828


附件:


市政府国资委2023年减免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办发202254)精神,根据《省政府国资委关于2023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的通知》(鄂国资财评202314)和市委、市政府助企纾困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国资国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主体

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县市区国有企业及所属各级国有独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子企业。

二、减免对象

承租实施主体经营性房屋(包括写字楼、商铺、摊位、仓库、厂房等)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个体工商户条例》予以确定。

三、减免标准

2023年承租实施主体经营性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1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各实施主体对减免对象原则上减免1月份租金、缓缴2-4月份租金,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与承租方协商落实。租赁协议已约定租金减免的,约定幅度与优惠政策规定相比,按照“就高不就低”协商减租,原则上不重复减租。

  1. 减免方式

各实施主体根据房租缴纳实际情况,可采取直接免除、从后续租金中抵扣或者现金返还等方式,具体实施可与承租户协商确定,确保政策迅速落实到位。

  1. 减免流程

各实施主体要切实增强责任感,树立“上门服务、主动作为”的理念,深入贯彻“免申即享”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按程序将减租政策落到实处。

1.告知:实施主体要及时主动将减免政策、资格条件、材料要求、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承租方。

2.审核:出租方或产权方要认真梳理承租户信息,审核租赁协议、资格条件和减租金额等,将审核情况及时报集团公司审定。

3.确认:根据集团公司审核情况,对符合减免条件的租户,当面签订减租确认书,明确减免方式和减免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政策解释。

4.落实:各实施主体根据审核确认情况,将减免租金落实到最终承租户。对涉转租的,督促转租方或直接落实到最终承租户。

六、有关要求

1.落实主体责任。市属各出资企业要落实房租减免工作的主体责任,抓紧研究制定房租减免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所属各级子企业房租减免事项的管理监督,确保减免房租工作落实到位。各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指导督促所属企业严格落实减免房租减免政策。

2.加强政策宣传。各实施主体要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专栏等多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公布房租减免政策、工作联系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建立减租问题来信来访受理机制,积极接收政策咨询,妥善处理问题诉求。各国有房屋出租方要在房屋出租场所公开张贴减租公告,公布减租事项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人员等信息,主动与承租方对接,采用“一对一”或分批召集等方式对接承租方,确保符合条件的承租方快捷便利申领减租红利。

3.严格执行政策。各实施主体要推动、确保减租政策落实到最终承租户。对于转租国有企业房屋的,要确保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最终承租户。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国有企业及房屋产权方应当指导、督促其将减免的租金落实到最终承租户,鼓励转租方对最终承租户给予适当帮扶。

4.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借机随意扩大减免范围、变更减免标准、输送不当利益、暗箱操作等行为。对于违法、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5.完善台账管理。各出资企业、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对减免房租工作实施台账管理,及时梳理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工作建议,每月25日前将2023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统计表》(见附件)和月度总结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并在首次报送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络人(单位、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七、鼓励政策

市属国有企业按要求减免的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处理。集团公司对因落实租金减免政策导致经营或资金困难的子企业,应视实际情况予以扶持。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可参照实行。

人:税志华、马静芳

联系电话:0715-82395918239619

电子邮箱:417398928@qq.com



附件:2023年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统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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