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索引号 : 764137824/2024-01207 文       号 : 咸国资产权【2023】14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国有资产监管 发文单位: 咸宁市政府国资委
名       称: 咸宁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01月12日
咸宁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的资产租赁管理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产运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作为出租方,将依法拥有、受托管理或其他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在建工程、设施设备、广告位等资产及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全部或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租赁标的物应权属清晰。已列入拆迁、重组、清算和破产计划等待处理状态的企业资产,以及上级出资人对企业占有标的物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原则上不实施租赁行为。确需租赁的,出租方与承租方须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明确免责条款。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受本办法约束:
(一)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二)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
(三)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的经营业务;
(四)由政府批准企业承办的产业园区对外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自有资产除外)的;
(五)企业住房租赁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
(六)企业资产用于市政府及市直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的;
(七)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六条市政府国资委作为出资企业出资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引导出资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发挥协同效应,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二)指导、督促出资企业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监督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七条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是资产租赁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产业引领、统筹规划,协调利用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租赁资产资源,创造市场需求,提高租赁效益;
(二)负责制订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及工作流程;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承担并落实好资产租赁各项安全责任工作;
(四)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台账,全面准确掌握租赁资产情况;
(五)指导和监督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工作。
第三章 招租方式
第八条资产租赁应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在广泛征集承租方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九条资产租赁年均租金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具体流程可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资产租赁年均租金底价50万元以下的项目,企业可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也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公开招租。
第十条 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内部决策,可采取协议方式租赁:
(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租赁行为;
(二)企业资产因空间或结构原因无法单独租赁,必须与其他业主共同租赁的;
(三)办公、经营场所等资产作为经营业务承包或合作附加条件的租赁行为;
(四)租赁期限少于6个月的短期租赁项目(若需续租,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
(五)其他有规定不宜公开招租或可协议方式招租的情形。
第四章 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企业整体资产租赁情况应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充分听取企业职工的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二条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资产租赁前应当制定招租方案,招租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拟租赁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租赁用途、租赁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招租方式、租金收缴办法、租金的管理办法、租赁合同文本等。租赁原则上不得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第十三条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应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并按程序备案,作为确定租金底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应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资产租赁期限。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对承租方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等特殊情况的租赁项目,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资产租赁期满后,应当及时收回资产重新进行招租,同等价格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五条 企业资产租赁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本企业网站和信息公开栏、租赁业务中介网站、拟出租资产现场、报刊杂志等媒体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发布招租信息公告。信息公告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企业名称、出租资产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设备型号、租赁期限、竞租人条件、用途限制、招租底价、竞租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竞价方式、交租方式及其他附加条件等。
第十六条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场交易的招租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租金底价、变更承租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新的租金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租赁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经公开招租只征集到一个意向承租方的,企业可与该意向承租方按照招租底价与意向承租报价就高原则直接签约。
第十八条 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发生资产租赁时,应当与承租方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出租资产状况,出租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年递增率,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合同中应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对于租赁期限较长、租赁价格较高的租赁合同,应由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对合同重点内容进行审核,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第十九条 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规范资产租赁合同等档案管理,资产租赁收入纳入企业统一会计核算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租赁关系确立后,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因特殊情况确需转租的,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租赁行为批准单位批准后方可转租。以非公开协议方式承租的资产,一律不允许转租。
第二十一条 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加强对租赁资产的动态跟踪管理,承租方出现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租赁合同情形时,企业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租赁资产账面值等方式规避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国资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出资企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出资企业资产管理、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按职能做好对本企业资产租赁工作的管理,加强全流程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五条 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资产租赁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规范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咸国资产权〔2020〕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