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实施细则(摘录)
索引号 : 764137824/2026-00533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国有资产监管 发文单位: 咸宁市政府国资委
名       称: 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实施细则(摘录)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6年01月08日
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实施细则
(摘录)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本细则所称商务招待,是指企业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战略投资者、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等外部利益相关方所发生的必要的招待支出。主要包括商务招待、接待用车、住宿、赠送纪念品等。市属企业商务招待还需严格遵守负面清单有关要求。
商务招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实行预算管理,合理控制预算总额。
商务招待活动必须履行事前审批程序,填写《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事前审批表》,可凭客商来函(含电子邮件等)、上级机关接待通知、经审批的电话记录等进行招待前的审批,原则上“无公函不接待”。特殊情况下无法提前报批的,应以电话、信息、邮件等方式报告,并及时补办报批手续。商务招待活动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如实填写商务招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商务招待应当严格执行清单制度,填写《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清单》,内容包括招待对象、陪餐人员、费用明细等情况。
商务招待费用报销应“一事一结”,报销时须提供:1.经批准的《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事前审批单》《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清单》;2.合规的原始发票;3.消费清单;4.必要的说明材料;5.赠送纪念品的,需提供签收证明。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核报销凭证的合规性、完整性及与审批单的一致性,对不符合规定或超标准、超范围支出不予报销。
市属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招待应当符合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规定。
企业应当切实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审批、报销、检查等关键环节,加强内部监督,要发挥企业审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
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履行日常管理职责的机构加强对市属企业商务招待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形成企业内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合力。
商务招待经费使用有关情况,每年定期予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各县(市、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完善监管企业的商务招待管理制度,不得简单执行本规定的各项标准上限,同时要加强对监管企业制度建设的指导监督,确保逐级落实主体责任。
市属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可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经营规模和管理实际,制定具体的细化标准、流程和审批权限,同时加强对子公司相关工作的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