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764137824/2026-17182 文       号 : 咸国资产权[2026]13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国有资产监管 发文单位: 咸宁市政府国资委
名       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年07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6年07月17日
市出资企业:
经委2026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鄂国资产权〔2020〕2号)《关于加强省属国企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26〕13号)等有关规定,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通知如下:
一、加强评估机构选聘管理
(一)备选库管理。各市属国企应当建立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入库机构须具备法定资质且近3年无重大违规记录、无涉及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不良执业记录。备选库名单及相应选聘办法应当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二)选聘与竞价。评估项目须从库内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从评估机构备选库内择优选聘评估机构执业资产评估项目,不得选聘未入库、已出库、被列入黑名单的机构;选聘评估机构应当制定选聘文件,明确项目信息、评价要素、评分标准等内容。评价要素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报价、资质条件、质量控制、工作方案、资源配备、执业经验等。其中,质量控制水平的分值不应低于40%,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评估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不高于15%。报价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费用报价所占权重分值,选聘基准价为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机构报价平均值。
(三)动态调整和监督检查。评估机构库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企业应当定期对库内机构进行执业质量评价,对评价低劣或受到处罚的机构即时清退出库。调整后的备选库名单及调整说明应当于调整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市政府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市属企业评估机构库使用、更新及库内机构履职情况进行专项抽查,确保机构选聘公开透明,执业质量符合要求。对于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使用、更新备选库或未履行对库内机构监督评价职责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二、厘清权责边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市政府国资委监管职责。负责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监管政策,明确核准、备案及监督检查的工作标准。每年组织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情况的专项抽查,重点监督评估机构库运行及机构选聘合规情况。对发现的违规评估行为进行通报,督促整改并视情追究责任。
(1)核准程序。经市政府批准经济行为所涉及的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核准。企业应提交申请文件、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委托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及附件、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涉及清产核资的应提供清产核资报告)、评估报告公示情况及反馈意见处理结果等材料。核准项目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2)备案程序。经市政府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备案。企业在评估报告出具后,应填写相应《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见《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20〕2号)),连同申请文件、评估委托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及附件、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涉及清产核资的应提供清产核资报告)、评估报告公示情况及反馈意见处理结果等材料一并报送。备案项目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市属国企履行主体责任。负责集团及所属子企业一般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审核、档案归集及信息录入工作。落实评估报告内部公示制度,对重大项目全程参与经济行为论证、尽职调查及机构选聘环节。定期对备选库内机构执业质量开展评价,接受市政府国资委的监督检查。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集团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建立集团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明确入库标准与动态调整机制,备选库建立后、实施细则出台后在7个工作日内并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应当在2026年6月底前首次完成。6月30日前为建库过渡期,过渡期内尚未建立备选库的企业,可通过询价等竞争性方式从具备法定资质的合规机构中选聘,确保评估工作平稳衔接。
(三)市属企业对子企业评估项目进行备案管理时,应当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对评估目的不正确、评估范围不准确、评估过程不完整、评估方法不合理,或评估报告签字、盖章不齐全等不符合评估准则要求的,不予备案。
(四)集团公司完成子企业评估项目备案审核流程后,应自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将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评估报告等信息录入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并使用产权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码办理资产评估备案登记。
三、规范资产评估工作流程及适用情形
(一)市属国有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发生资产交易、资产租赁、对外收购、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合并分立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由委托方或产权持有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具体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范围,按照《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鄂国资产权〔2020〕2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执行。多个国有股东对同一评估对象发生相同经济行为时,经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由其中一方委托专业机构评估,资产评估范围应当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相一致,严禁不评、低评或漏评。对违规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二)企业确定资产评估基准日,应接近评估目的对应的经济行为决策日期或特定事项的实施日期。涉及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项目,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保持一致,且与国有股东产权直接持有单位对该产权变动决策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企业在评估基准日期后发生重大资产或国家政策调整事项,致使评估结果无法有效服务评估目的的,应调整评估基准日或评估结果。
(三)企业对外转让标的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对外收购标的价格高于评估结果110%时,应当经经济行为批准单位充分论证合理性并书面同意后继续交易。作价参考依据为估值区间的,交易价格应当在估值区间内。
(四)免于评估及估值报告适用情形。发生以下经济行为时,依照相关法律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不对相关标的进行评估:
(1)符合国资监管规定无偿划转股权、资产;
(2)市政府国资委对市属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增资、减资;
(3)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减资;
(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不变;
(5)市属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之间;市属国企内部同一控制下的母公司与其独资、全资子企业之间,或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完全相同的子企业之间进行交易;
(6)解散注销未发生债务或已将债务清偿且不涉及非货币资产在不同股东之间分配的企业,或资产、负债由原股东承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涉及标的企业股权、资产的交易价格,可依据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财务报表账面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
(五)符合国家、省、市规定免于评估的情形,企业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形成书面决议,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省政府国资委及我市现行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资产评估管理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