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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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764137824/2022-04576 文       号 : 咸国企改办发[2022]3号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管;社会保障 发文单位: 咸宁市政府国资委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2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17日

市直各有关单位:

《咸宁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咸宁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管理暂行办法

咸宁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    

咸宁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管理暂行办

为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接收工作,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咸宁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咸办文2020〕7),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国有企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用人单位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乡镇)社区,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条 移交实施范围为市、县(市、区)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已经破产、改制,但退休人员未办理社会化管理移交,仍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原国有企业。国务院国资委、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驻咸企业。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将本地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市、县(市、区)国资部门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辖区内的街道社区明确专人负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制。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主体

第四条移交主体为经营状况正常的各级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含注销)企业由原主管部门作为移交主体。已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移交协议并已进行移交的企业可直接纳入移交范围;未与各县(市、区)签订移交协议的国有企业经当地国资部门确认后,纳入移交范围。

第五条接收主体按照《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社区管理服务承接主体为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人事档案管理承接主体为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档案为县(市、区)政府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承接主体为退休人员长期居住地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社会保障管理交接由属地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承接。特殊事项可以通过移交协议予以明确和约定。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流程

第六条移交接收工作流程,原则上参照《实施方案》执行,为规范操作,具体如下

1.国有企业确认。市、县(市、区)两级国资部门负责及时向同级人社部门提供本级国有企业名单,及时通报国有企业变动情况。

2.企业退休申报。各国有企业负责到人社部门为退休人员办理相关手续,通过人社部门核定退休待遇,负责登记《咸宁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以下简称《基本信息表》、见附件)。

3.基本信息确认。《基本信息表》由退休人员本人会同企业经办人员再次确认信息并签字,企业盖章,一式三份,企业、个人、街道社区各一份。

4.人事档案移交。各国有企业将办完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给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建立档案移交名册;其他档案经整理后移交给县(市、区)政府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

5.街道社区接收。企业组织退休人员到移交地街道社区报到,递交《基本信息表》。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将信息进行备案,发给其社区联系卡,建立管理台账。

6.党组织关系转接。国有企业负责开具介绍信,载明党员信息和党费交纳等情况,及时将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转入其长期居住地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建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名册》(见附件)。街道社区党组织要及时将移交的退休党员纳入基层党组织和组织开展党员生活。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之间的联系机制,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能够及时得到相关社会化管理服务。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各国有企业要切实履行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体责任,共同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按《实施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责。

第八条 街道社区工作职责按《实施方案》明确的移交社区管理服务事项开展工作。街道社区要在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基础上,适应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特点,采取灵活方式,组织国有企业退休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要掌握辖区内孤寡、重病、高龄、特困、独居、伤残等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定期进行走访慰问。

第九条 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等组织作用,切实维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及时向街道社区移交退休人员信息,及时办理档案移交和党组织关系转接手续。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依规无偿划转、调换,由街道社区继续使用,确保资源共享,发挥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条 社区要及时采集、完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如出现居住流动、判刑、死亡、失踪等状态变动或逾期未认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要及时报告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

第十一条 依法保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个人信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不断完善信息化管理手段和网络技术的运用,实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咸宁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docx

         2.企业退休人员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名册.doc

咸宁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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